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柑皮茶的術語和定義、產品質量技術、生產加工過程、判定規則及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銷售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淳安區域生產的電商渠道銷售為主的小青柑茶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灰分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8302 茶 取樣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測定
GB/T 12947 鮮柑橘
GB/T 14456.1 綠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GB/T 30375 茶葉貯存
NY/T 780 紅茶
GH/T 1070 茶葉包裝通則
QB/T 1014 食品包裝紙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75號(2005)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23號(2009)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小青柑茶
指的是小青柑皮含茶制品,采用小青柑和茶葉為原料,加工生產而成的含茶制品。小青柑茶制品按外觀形態分為填充型柑皮茶制品、拼配型柑皮茶制品。
3.2
填充型柑皮茶制品
在新鮮的小青柑果皮中填入茶葉,經干燥、包裝而成的茶制品,如柑皮紅茶。
3.3
拼配型柑皮茶
以新鮮或干制的小青柑果皮、茶葉為主要原料,經拼配、壓制或不壓制、干燥、包裝而成的茶制品。
4 技術要求
4.1 原輔料要求
4.1.1 小青柑果應采用新鮮果實,果面不應打蠟,并符合GB/T 12947、GB 2762和GB 2763的規定。
4.1.2 綠茶應符合GB/T 14456.1的規定、紅茶應符合NY/T 780的規定外,還應符合GB 2762、GB 2763的要求。
4.1.3 生產用水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
4.2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目 | 感官要求 | 檢驗方法 |
色澤 | 具有各品種固有的色澤 | 將樣品置于清潔,干燥白色的瓷盤中,在自然光下觀察組織形態,檢查雜質,按包裝說明沖泡后品嘗滋味氣味。 |
組織形態 | 果皮呈原果形,有開口,茶葉堆積緊密干燥,無霉變、無蟲蛀。 | |
滋味氣味 | 茶湯應具有相應的香氣和滋味,無霉味。 | |
雜質 | 無肉眼可見外來雜質。 |
4.3 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目 | 指標 | 檢驗方法 |
水分/(g/100g)≤ | 13.0 | GB 5009.3 |
總灰分/% > | 7.5 | GB 5009.4 |
水浸出物/% ≥ | 15.0 | GB/T 8305 |
4.4 污染物限量
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項目 | 指標 | 檢驗方法 |
鉛(以Pb計)/(mg/kg)≤ | 3.0 | GB 5009.12 |
4.5 農藥殘留和污染物限量
農藥殘留限量應符合 GB 2763的規定。污染物限量應符合GB 2762的規定。
4.6 食品添加劑
本產品不添加任何其他食品添加劑。
4.7 凈含量
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年第75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并按JJF1070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5 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
應符合GB 14881的規定。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
同一生產班次或同一生產線生產的同品種或同規格的產品為一組批。
6.2 抽樣
按 GB/T 8302 的規定執行。
6.3 檢驗分類
6.3.1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在出廠時應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項目為感官要求、水分、灰分、標簽及凈含量。
6.3.2 型式檢驗
6.3.2.1 型式檢驗是對產品進行全面考核,即對標準規定的全部要求進行檢驗。
6.3.2.2 產品正常生產時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也應進行型式檢驗:
a) 原料、設備、工藝有較大改變,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b)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
c)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d)新建廠投產或老廠轉產時;
e)購貨合同中規定了型式檢驗的;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主管部門提出型式檢驗時。
6.4 判定規則
出廠檢驗項目或型式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規定時,判定該批產品合格。當出現不符合本文件規定的項目時,應對備檢樣品進行不合格項的復驗,判定結果應以復驗結果為準。
7 標志、標簽、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志、標簽
7.1.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7718和國家質檢總局第102號令和123號令《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規定,產品包裝儲運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7.1.2 納入溯源體系的小青柑茶產品應按規定在外包裝上加貼二維碼溯源標簽。
7.2 包裝
7.2.1 采用袋、盒、罐包裝時,材料應符合GH/T 1070的規定。
7.2.2 采用紙包裝時,應符合QB/T 101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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