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醫院醫用氣體系統設計一般要求
1. 醫用氣體系統應根據醫療需求設置。
2. 氣源站應根據醫院總體規劃確定。醫用氣體管道布置應合理。
3. 醫用廢氣的排放不應對醫院及周邊環境產生影響。
二、綜合醫院醫用氣體系統氣源設備設計要求
1. 高壓氣瓶以及液態儲罐供應的醫用氣體,應按日用量計算,并應貯備不少于3d的備用氣量。采用制氣機組供氣時,應設置備用機組,采用分子篩制氧機組時,還應設高壓氧氣匯流排。當最大機組發生故障時,其他機組的供氣能力應能滿足系統設計最大負荷。
2. 醫院應設置氧氣和負壓吸引系統,可根據需要設置壓縮空氣、氧化亞氮、氮氣、二氧化碳、氬氣,以及麻醉廢氣排放等系統。氣源應滿足終端處氣體參數要求。
3. 手術部專用氣體供氣站應設在離手術部較近的非潔凈區。
4. 手術部、監護病房、急救、搶救室供氧管道應單獨從氧氣站接出。
5. 供氣站應設供氣異常報警裝置。備用機組應設置自動投入使用裝置。
6. 醫院宜采用無油空氣壓縮機,壓縮空氣應設過濾除菌設備。
7. 醫用氣體氣源應設超壓排放安全閥,氣體應排至室外安全地點。
8. 設置分子篩制氧機組制氧站,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制氧站宜獨立設置或設置在建筑物屋頂;
(2)氧氣匯流排間與機器間的隔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 h,氧氣匯流排間與機器間之間的聯絡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氧氣儲罐與機器間的隔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 h,氧氣儲罐與機器間之間的聯絡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9. 采用液氧供氧方式時,大于500 L的液氧罐應放在室外。室外液氧罐與辦公室、病房、公共場所及繁華道路的距離應大于7.50m。
10. 負壓吸引機房應單獨設置,其排放氣體應經過處理后排入大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