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凈化空氣用液態光催化劑的主要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測規則、標志、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對室內空氣污染物有清除作用的液態光催化劑,不適用于其他類型光催化劑制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680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凈化空氣用光催化劑 photocatalyst for air purification
凈化空氣用光觸媒
在光照射下,能夠改善(或增強)空氣中污染物降解(或分解)的化學反應速率,而本身的物理和化學性質不發生變化的物質。
3.2
光催化反應 photocatalytic reaction
在光催化劑作用下進行的化學反應。
3.3
光催化去除率 removal ration by photocatalysis
光照條件下,污染物經過光催化反應后濃度下降的百分數。
3.4
凈化性能穩定性 performance stability of photocatalyst for air purification
光催化劑在高濃度污染物的環境中經長時間光照處理后,測得的光催化去除率與第一次試驗時測得的光催化去除率的比值,用百分數表示。
4 技術要求
4.1 外觀
質地均勻,無分層。
4.2 理化指標
凈化空氣用光催化劑質量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檢驗項目 | 指 標 | ||
耐熱耐寒a | 耐熱 | (40±1)℃保持24h,恢復至室溫后無分離現象 | |
耐寒 | -5℃~-10℃保持24h,恢復至室溫后無分離現象 | ||
光催化性能 | 乙醛 | 去除率/% | ≥90 |
凈化性能穩定性/% | ≥80 | ||
苯 | 去除率/% | ≥80 | |
凈化性能穩定性/% | ≥80 | ||
a當樣品有特殊儲存要求時,耐熱耐寒不適用。 |
5 試驗方法
5.1 耐熱耐寒
5.1.1 耐熱
5.1.1.1 儀器
5.1.1.1.1 恒溫培養箱:±1℃。
5.1.1.1.2 試管:?20mmx120mm
5.1.1.2 步驟
將試樣分別倒入兩支 20 mm×120m m的試管內,使液面高度約80mm,塞上干凈的膠塞,把一支待檢的試管置于預先調節至(40±1)℃ 的恒溫培養箱內。24h后取出,恢復至室溫后與另一試管的試樣進行目測比較。
5.1.2 耐寒
5.1.2.1 儀器
5.1.2.1.1 冰箱:溫控精度 ±2℃。
5.1.2.1.2 試管:?20mmx120mm
5.1.2.2 步驟
將試樣分別倒入兩支Φ20mm×120 mm 的試管內,使液面高度約80mm,塞上干凈的膠塞,把一支待檢的試管置于預先調節至一-5℃~-10℃的冰箱內。24h后取出,恢復至室溫后與另一試管的試樣進行目測比較。
5.2 光催化性能
按附錄A測定。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
產品以一次生產數量為一批,產品按批進行抽檢。
6.2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3 采樣方式
每批產品隨機按GB/T 6680規定的采樣方法采樣250mL,混勻后的樣品一分為二,作為檢驗和備用樣。
6.4 出廠檢驗
6.4.1 每批產品在分包出廠前均要進行出廠檢驗。
6.4.2 出廠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外觀、耐熱、耐寒。
6.5 型式檢驗
6.5.1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本標準要求的全部項目。
6.5.2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產品檢定和批量生產前;
——當工藝和原材料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正常情況下每年一次;
——停產一年以上重新恢復生產時;
——本次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6.6 判定規則
經檢驗有不合格項目,應加倍抽取樣品重新進行檢驗;若檢驗結果仍有不合格項目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7 標志、運輸與貯存
7.1 標志
7.1.1 產品的包裝容器上應涂刷牢固清晰的標志,內容包括:生產廠名、廠址、產品名稱、商標、產品組分、產品的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或批號、有效期、凈含量、產品執行標準、適用范圍。
7.1.2 每批出廠的產品應附有質量檢驗合格證。
7.2 運輸
運輸過程中應防止雨淋、曝曬,防止重壓、摔撞及倒置,并應有明顯標志。
7.3 貯存
產品應存放在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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